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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8 22:44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4 次
灵寿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

灵寿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县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县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垃圾的固体废物等(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城镇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县城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城镇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可委托相关服务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收机制,实行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使用新奥燃气公司天然气用户的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新奥燃气集团代收代缴,新奥燃气公司不能覆盖的居民户,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服务单位代收代缴。

(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交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缴纳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在“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含暂住人口)。

(二)由单位交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三)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四)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五)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六)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各类经营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米·月。

(七)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标准0.5元/座·月。

(八)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1-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以上0.4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以上0.3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九)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餐厨垃圾收费按石政办发〔2017〕64号文件执行,待餐厨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标准)。

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1-10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

101-500平方米以上0.9元/平方米·月

501-1000平方米以上0.8元/平方米·月

1001-5000平方米以上0.7元/平方米·月

5001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十)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十一)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 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7%的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具体数额由财政部门按照委托征收单位代征情况予以核定,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和送达税务文书予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第九条 征收单位和征费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城镇垃圾处理费转款专用规定以及有关财务规定的,由财政局、发改局和市场监管局依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并视情节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规定提交纪委监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第十一条 此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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